妹妹借姐姐、姐夫名义使用两人工龄购 买房改房屋法院如何认定
妹妹借姐姐、姐夫名义使用两人工龄购
买房改房屋法院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张x薇与张x兰系姐妹关系,张x兰与王x系夫妻关系。张x兰与王x均系xxx实业公司职工。1996年xxx实业公司分给张x兰与王x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一套,该房屋系承租的公房。因张x薇无房可居,故该房屋一直由张x薇居住。2002年,xxx实业公司进行房改,根据房改政策,可以购买该房屋。经家人后头商议决定,由张x薇出资购买该房,房改后房屋属于张x薇所有。根据房改政策,本次房改只有本单位职工有资格参与,故张x薇借用张x兰和王x名义,并使用两人工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实际缴纳了购房款。之后张x薇一直居住使用者房屋,2014年张x兰、王x以房屋产权证丢失为理由补办了房屋产权证书。张x薇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张x兰与王x
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张x薇名下。
开庭审理时,张x兰、王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北京市xx区和××房屋是二被告购买的单位承租房,并使用了二被告的工龄,与原告无关。因为原告没有地方居住,所以让原告暂时居住,并在房改购房后仍由原告居住一段时间。因为原告一直在房屋中居住,同时也是亲属,故购买房屋时二被告委托原告办理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xx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至原告名下。
律师解析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虽经与xx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涉诉房屋的产权证,但系原告办理的购房手续,由原告出资,长期由原告居住并持有产权证原件等资料。结合以上情况,故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经法院与产权单位核实涉诉房屋具备上市条件,若产权人无法到场办理,如法院依生效判决出具强制执行通知书,该单位将依法协助办理涉诉房屋的上市手续,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