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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法院判决卖房人承担 70万元的定金责任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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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法院判决卖房人承担

70万元的定金责任

基本案件事实

2016年12月18日陈xx在xx公司胡居间与李xx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xx购买李xx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77平方米,购房价款为370万元,定金70万元。双方约定,李xx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办理申请贷款手续贷款金额为100万元,剩余购房款199.5万元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5000元物业交接保证金应在房屋交接完毕后支付。合同签订后,陈xx向李xx支付定金2万元,2016年12月19日支付定金68万元。合同履行中,陈xx发现房屋的房源检验并未通过,经了解李xx已就该房屋与他人进行了网签,而李xx在已经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又隐瞒事实与我签订了合同并收取了70万元定金。陈xx认为李xx一房二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给陈xx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陈xx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xx向陈xx双倍返回定金170万元;李xx向陈xx赔偿房屋差价损失60万元;


李xx辩称,不同意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不存在恶意违约,也没有一房二卖的行为。我在将该房屋出售给陈xx之前,虽已与案外人宛x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双方已书面解约,宛xx也同意撤销网签,但是宛xx并没有按照我们之间的约定办理解约,且宛xx也给我发送了一张图片,说已经撤销了该房屋的网签手续,因此我在主观上没有恶意违约及一房二卖的恶意。我在与陈xx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的过程中,我才在2017年1月22日知道了宛xx的网签手续并未解除。之后我一直协调宛xx解决此事,但宛xx一直没有办理。


法院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陈xx定金七十万元,并赔偿原告陈树成经济损失七十万元;


律师解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签订的《北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因李xx与他人之间签订了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手续,致使陈xx与李xx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李xx辩称其在与陈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已与他人达成了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并已约定共同去有关单位办理撤销网签,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李xx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陈树成时,涉案房屋的相关网签仍未撤销。虽然李xx出示证据,拟证明其对涉案房屋的相关网签未撤销事宜无主观过错,且已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相关网签手续。但是,违约责任系严格责任,不以违约方的主观状况作为认定其是否违约的依据,且李xx作为出卖人,有义务确保涉案房屋处于可以办理网签手续并交付过户的状态。综合以上情节,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法正常继续履行、作为买受人的陈xx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系因李xx的根本违约行为所致,李xx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相对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故对陈xx要求解除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的诉请法院应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陈xx已支付的定金70万元,李xx亦应返还。关于陈xx要求李得伦赔偿一倍定金70万元的诉请,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作为收受定金一方的李得伦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法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对陈xx的此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陈xx要求李xx赔偿房屋差价损失60万的诉请,虽然因陈xx的违约行为使得李xx的合同履行利益受损,但综合本案案情,李xx赔偿陈xx的一倍定金已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陈xx的此项诉请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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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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