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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损失赔偿的范围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0-24 浏览量:0

一、合同解除损失赔偿的范围

  合同解除损失赔偿的范围是根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时候

  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的诉讼时效是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合同解除中损失赔偿是多少

  合同解除中损失赔偿应当包括以下费用:

  1.订约费用。即合同各方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非合同义务之附加费用。包括合同文本费、订立合同的服务费、劳务费等。

  2.合同协议解除所支出费用。包括协议文本费、为达成协议而生的服务费、劳务费等。

  3.合同履行所生费用。在协议解除合同后,原合同权利义务标的已经恢复原状或作价补偿,但原合同义务履行所生的附加费用应归入损失赔偿之中予以赔偿,包括运输费用支出、劳务费用支出等。如本文所引案例中甲建设公司所主张的“已投入工程的实际损失”即属于此种性质的损失,若查明确系投入该工程的合理费用,则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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