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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篮球比赛被撞伤,撞人者是否需要担责?

作者:刘川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7 浏览量:0

今天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人物均为化名):

郭某与张某系同事,均热爱篮球运动。2021年1月1日,为庆祝新年的到来,郭某、张某及其他同事李某、兰某某、郭某某、田某等人相约到某运动馆,打篮球分组对抗赛。比赛中,郭某和张某在争抢篮板的过程中发生碰撞,致郭某倒地受伤。后120救护车及时赶到,在场人将郭某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郭某伤情为:右肘关节脱位,右桡骨小头尺骨冠状突骨折,右肘内外侧副韧带断裂,右胫骨平台骨折等,至少需住院治疗半个月。郭某认为,自己受伤完全是因张某所致,于是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郭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呢?

类似上述案例,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结合自甘风险制度的法理来进行裁判,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则有了更为直接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具体到本案中,篮球比赛属于体育竞技类项目,属于文体活动的一种,其本身具有强烈对抗性,比赛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身体接触、碰撞乃至摔倒等行为,这些行为是篮球比赛对抗性的外在表现,属于篮球运动的基本特征。郭某作为篮球运动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表明其有自愿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其参加比赛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只有张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因此,本案如果郭某不能向法院证明张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诉讼请求将被法院驳回。

给您提个醒:如果您打算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建议参加前结合自身情况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参加,有条件的可以考虑给自己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参加活动中要加强自我保护避免危险发生,同时要尽到注意义务,严格遵守活动规则,避免对其他活动参与者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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