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建筑工人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吗?
来源:马京京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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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拉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结合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缴纳、招录入职情况、规章制度适用等因素综合认定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需要说明的是,前述《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功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功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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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京京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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