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鼎所律师

四川瑞鼎所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

“杀人”一定偿命,“打人”一定坐牢吗?

来源:四川瑞鼎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1
人浏览

    下面的这些案例中,小花可能是被骗入传销狼窝的弱者,可能是面对挑衅和骚扰的普通人,可能是被实施暴力强奸的弱女子,也可能是目睹着至亲遭遇不幸的旁观者。这些案件都是来自于真实发生过的,曾经都被大众、媒体高度关注过的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在这些个案中,都因检察院介入而最终停止了追究刑事责任,以法定不起诉(无罪)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里程碑式的法制体系的改革,只有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不再是苛求防卫者清醒异常的普通人,不再是几年来凤毛麟角的寥寥几个。才能够让这些弱者成为勇于反抗的强者,才能够让旁观的群众愿意在目睹不法行为时“该出手时就出手”,是对社会的制度的肃清、对正气的弘扬。也因为这样的结果给人带来了一种光明的感觉,是法制的进步和依法治国的有效体现。也才是那一句“在每一个个案中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在这些朴素的正义感以外,作为一个法律人,一个前公诉人,我们一起聊一聊正当防卫:

    案例一、遭遇暴力传销反击案:敌众我寡的情况下不苛求当机立断的限度判断

    小花被骗至传销窝点,面对多名传销人员强行控制,持折叠刀抵御,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正当防卫为由不起诉。

    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甚至还应该进一步考虑损害的急迫和危险性和现实中有没有可能当场考虑、判断自己的反抗行为和对方侵害程度的对等性。

    案例二、反抗强奸导致施暴男死亡案:特殊的无限防卫权

小花反抗强奸过程中,用农药水箱软管缠绕强强颈部,致其死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正当防卫为由不起诉。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强奸和其他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强奸和其他的数个罪名所说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只要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就可以实行特殊防卫,特殊到可以致人死亡而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案例三、阻止不法侵害反击案:防卫对象的可选择性

    强强酒后与熊熊一起殴打小花,强强持刀并打小花打的比较凶,小花抢夺匕首向两人胡乱挥刺,导致熊熊死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正当防卫为由不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对于正在进行的共同不法侵害行为,反击的过程中不苛求小花看清楚谁打你比较多,谁更有可能伤害自己致死的理想化判断,实施防卫中造成暴力程度较低的不法熊熊死亡的,不影响构不构成防卫的整体判断。

    案例四、阻止非法暴力拆迁伤人案:不法侵害不仅限于生命健康的权利

    强强纠集多人于深夜持橡胶棒、镐把等翻墙进入小花家中实施非法的强制拆迁,并殴打小花。小花在反抗中用分苗刀乱挥乱捅,致二人重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以正当防卫为由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将不法侵害扩大理解到,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严重暴力行为,也当然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的非暴力的犯罪行为,甚至还应该包括那些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明显违反治安处罚法、甚至其他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也都可以实行防卫。

    案例五、遇他人寻衅滋事防卫案:互殴符合条件也可能成立正当范围

    强强饮酒后,因强行超车未果,遂驾车追逐逼停小花的车辆,持铁棍对小花挑衅、击打。小花在后退躲闪中持水果刀挥刺,致强强面部轻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正当防卫为由不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一方正常开车,一方违章开车或者其他琐事发生了争执,并且最终双方没有克制好结果引发了打斗。报警不具有现实性和马上得到处理的可能,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那么有过错的一方要从那些方面考虑呢?笔者认为,在判断行为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从谁引发矛盾?谁造成矛盾升级?以及行为手段和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判。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准确认定,司法结论应彰显公平公正、邪不压正的价值理念作出了认定。

    案例六、保护家人免受侵害防卫案:做不到视而不见的亲情

    强强以领回由前妻小花抚养的女儿为由,多次到小花父亲家中滋事。一次争执中强行掳人,并持匕首刺伤小花。小花父亲见状持镢头反击,致强强死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以正当防卫为由不起诉。

在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不法侵害中,还应该要正确判断不法侵害是一般侵害还是严重暴力侵害,甚至离婚原因中是否包括了家庭暴力的因素;其次,要正确判断严重暴力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使用致命性凶器(强强手持匕首),严重危及了小花和小花父亲的人身安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第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要立足防卫人当时的场景中,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双方出于义愤,小花丈夫完全有可能再次持刀刺向小花,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那么就不能苛求小花父亲眼睁睁的看着小花被强强侵害。

    据人民日报报道,2018年底发布“昆山反杀案”指导性案例后,2019年和2020年因正当防卫不捕不诉800余人,是之前两年的2.8倍。而上面这些典型的案例我们看到,在人身自由、健康、财产、安全的家庭环境遭受不法侵害时,后续判断防卫是否构成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苛求防卫人魔法暂停时间或几秒之间考虑清楚,实施精准该不该反抗?反抗几下?向谁反抗?等强人所难的自问自答。

    当普罗大众面对多人围殴时,误入狼窝时,敌强我弱时,违法者对法律视若无睹时。我们就把自己想象成小花,设身处地的去考虑实施反抗时是为了泄愤,还是出于自救和条件反射的本能,这样就能够更好的判断出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作为一名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委托时,笔者也认为应该首先考虑无罪辩护,其次才是罪情辩护。

    声明:

    我们事务所一直谨慎且严格地遵守保密要求,并向全部当事人承诺不使用承办案件作为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宣传之用。文章中引用的全部案例都来源于各种法律网站等公开渠道,并非我所代理的具体案件。

文章中的言论是作者个人的观点,不作为事务所的正式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报告。如有类似情况希望参照处理的,请在律师的指导下比照参考。


以上内容由四川瑞鼎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四川瑞鼎所律师咨询。
四川瑞鼎所律师
四川瑞鼎所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3991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新谷10号楼803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四川瑞鼎所
  • 执业律所: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02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新谷10号楼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