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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网络侵权了不要慌,我来​教你处理?​

来源:四川瑞鼎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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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网络高速发展给我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对著作权法带来了新的问题战,在目前国家大力支持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大环境下,保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面对新出现的法律问题,我们要善于运用体系思维来整体把握,避免狭隘的仅用法条来处理著作权纠纷。


在网络直播的环境中,造成侵权怎么处理?


首先注意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法定赔偿的首要考虑因素就是作品的价值,其本身价值的多少与作品本身有关,也与著作权人有关,一个作品的价值大小可以体现为市场授权费用的多少,作品越优秀,著作权人更具有知名度,那么相应的作品市场授权费用也越高。不同的作品因作品而异、因人而异,故在运用法定赔偿条件时首先要区分不同作品的市场价值,其次再根据涉案作品在当时的市场中的合理授权费用,综合考虑得出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过高会对侵权人产生不公平的多余损失,影响作品的市场流通性,增加市场消化负担,赔偿数额过低则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作品权益,助长侵权人的侵权积极性,故以作品的市场价格来平衡双方对于利益的需要是较为合理的。

其次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及主体差异。在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中同样可以适用民法中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侵权人如果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其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利益时仍继续使用他人作品,此时赔偿数额应当在前面的基础上增加侵权人的过错费用,反之如果侵权人在主观上是过失或无意的,则法院在考量赔偿数额时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费用。这种主观的过错与否与侵权人本身也是有关系的,首先大网络主播相当于小网络主播来讲,其具备更大的影响力和营利性,在同等过错中,大网络主播所负担的责任或者说对于其行为侵权性的可预见性的义务更强,故在赔偿数额时就要考虑网络主播间的个体差异性,因为在网络直播中,这种主体差异性尤为明显,人气达百万的网络主播与人气几万的网络主播使用同一首作品,得到的效果肯定是差异甚大,其次不同的网络主播自身经济条件也有着天壤之别,有些小众网络主播的经济承受能力可能负担不了一个作品的市场授权费用,此时就需要降低赔偿数额,故根据不同的主体差异来考虑赔偿数额更具有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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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四川瑞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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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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