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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纠纷,法院的判决标准是什么?

来源:薛媛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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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纠纷,法院的判决标准是什么?

 

1离婚后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

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

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 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民法典更改为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

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 

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

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

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

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

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

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

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

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

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

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可作为子女随父生活的优先条 

件予以考虑,但抚养义务人仍是父母

(四)子女愿意随生活条件较差的一方生活的,应尊重其意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 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 

考虑子女的意见。诉讼中,除生活困难的父或母存在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外,如

果子女选择随生活困难的父或母共同生活的,法官一般应当尊重子女的选择。同时,将

充分考虑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各项合理需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子女抚养费。

 

如果当事人遇到了这类情况或者对相应的法律规定等还有疑问,可以联系薛媛专业律师团队,帮助您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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