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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离婚案件中,有这几种情况法院第一次审理就会判离婚

来源:薛媛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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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离婚案件中,有这几种情况法院第一次审理就判离婚

---薛媛律师

   基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起诉就判双方离婚是很难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有下列几种情况,第一次也可以判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

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

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

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

因重婚而引发的离婚案件,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一方重婚,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对此,起诉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

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是重婚一方起诉与原配偶离婚的。对此,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不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

婚。

因姘居而产生的离婚纠纷,也会出现姘居一方的配偶起诉离婚和姘居一方起诉离婚

两种情况,对此,人民法院也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准,决定准予或者不准予

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

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

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

康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甚

至发生毁容、残肢、杀夫杀妻等恶性案件。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有赌博、吸毒以及酗酒等恶习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不在少数。沾染上这些恶习的人

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但不履行家庭义务,反而常常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

积蓄,使家庭的安宁、正常的生活难以为继。身染恶习,屡教不改,夫妻不堪同居生活。

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有赌博、吸毒、酗酒等行为一方的一贯表现和事

实情况。对情节较轻,有真诚悔改表现,对方也能谅解的,应着眼于调解和好。对于恶

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应注意的问题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 

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

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

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

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即该人离开自己居住的地方,音讯查无,已持续达到二年的,其

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的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

失踪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宣告失踪的事实如果得到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失踪的

判决。对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人民

法院即应判决准予离婚。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比如一方犯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妇女

罪等罪行,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

生活无法维持的。这些情形在婚姻法中难以逐一列举,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保障离婚自由、

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定。

在此需要重申的是,该条增加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并非婚姻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必

备条件。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生活中,如无以上情况发生,但有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

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亦应判决准予离婚。从另一方面讲,即使婚姻当.事人间有

上述情形发生,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或虽给夫妻感情造成裂痕,但可以经过调解和

好的,人民法院则不能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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