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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你真的知道该怎么写吗?

来源:苏家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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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约定的内容会产生很多相应的法律层面影响,然而很多当事人由于疏忽大意,又或者是不了解法律,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仅写明了利息,和借款归还时间,但没有约定借款期间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究竟是先还利息还是先还本金,二者有何区别呢?

 

实务中倾向性的意见是在未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的还款应当视为先归还的是利息,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三、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是借款合同的交易习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一般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清偿顺序。

 

基于以上三点,在实务中对于此类问题,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先归还利息,后清偿本金。

 

举个例子,就能知道借条中约定本金和利息偿付顺序的重要性了

 

案例1:张三2016年12月31日向王麻子借款20万用于周转,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三年,最迟在2019年12月31日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未约定还款顺序,张三于2017年12月31日向王麻子归还1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向王麻子归还5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向王麻子归还15万元,总共还款30万元,之后张三无力偿还剩余的借款和利息,王麻子于2020年3月起诉至人民法院,张三无奈变卖财产于2020年7月31日偿还了所有本金和利息.

第一年:张三归还10万元,按照年利率36%计算,张三归还的10万元中的利息为20*36%=7.2万,则剩余的2.8万元为本金

第二年:张三归还了5万元,由于第二年的利息为(20-2.8)*36%=6.192 万元,张三归还5万元为利息,仍欠当年1.192 万元的利息未归还

第三年:张三归还了15万元,第三年的本金不变仍然是17.2万元,利息仍是6.192 万元,所以第三年归还的本金为15-1.192-6.192=7.616元,则剩余的本金为:17.2-7.616=9.584万元

第四年: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则剩余的本金利息之和为:9.584+9.584*24%/12*7=10.926万元,则张三四年时间内偿还的所有本金加利息之和为:10+5+15+10.926=40.926万元

 

案例2:张三2016年12月31日向王麻子借款20万用于周转,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三年,约定还款顺序为先还本金,再还利息,最迟在2019年12月31日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张三于2017年12月31日向王麻子归还1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向王麻子归还5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向王麻子归还15万元,总共还款30万元,之后张三无力偿还剩余的借款和利息,王麻子于2020年3月起诉至人民法院,张三无奈变卖财产于2020年7月31日偿还了所有本金和利息。

第一年:张三归还10万元,由于约定先还本金,再还利息,所以张三归还的10万全部为本金,第一年仍有7.2万元的利息未支付,剩余本金为10万元

第二年:张三归还了5万元,为本金,第二年的利息为10万元*0.36=3.6万元未支付,剩余本金为5万元

第三年,张三归还了15万元,剩余本金为5万元,第三年的利息为:5*36%=1.8万元,所以剩下的15-5=10万元用来归还利息,则张三仍有10-7.2-3.6-1.8=2.6万元的利息没有归还。

第四年:到2020年七月份归还时,张三需要归还的金额为:2.6+2.6*24%/12*7=2.964万元,则张三四年归还的所有本金利息之和为:10+5+15+2.964=32.964万元

 

由此可见,约定的还款顺序不同,还款的金额相差7.962万元,在本金加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清的时候二者没有区别,但是在借款到期之时不具备足额偿还能力或者在借款期间具有偿还能力不希望承担足额利息之时,约定本金和利息的还款顺序就变得至关重要。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案例3:张三2016年12月31日向王麻子借款20万用于周转,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三年,最迟在2019年12月31日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未约定还款顺序,张三在2019年12月31日前总共还款30万元,之后张三无力偿还剩余的借款和利息,王麻子于2020年9月起诉至人民法院,则利息按照张三起诉的时候4倍一年期LPR计算,,按照2020年8月的利率3.85%计算,则年利率为15.4%,大大少于合同约定的36%的年利率

 

案例4:张三2019年8月31日向王麻子借款20万用于周转,约定月利率3%,最迟在2020年8月30日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未约定还款顺序,到期后张三无力偿还借款和利息,王麻子于2020年9月起诉至人民法院,则利息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候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一年期LPR计算,,按照2019年8月的利率4.25%计算,则年利率为17%,大大少于合同约定的36%的利率.

 

总结如下:


本次修订改变了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和固定利率刑事规定司法保护上限的做法,直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充分体现了目前复杂的金融环境下法制的使命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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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苏家春
  • 执业律所: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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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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