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军律师

孙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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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来源:孙建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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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本案由时要注意名称顿号之间的选择关系。应根据具体案情,对号入座,而不能全部引用。另外,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所以应先适用“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的案由。

     生命权指的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护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法学上的生命权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其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是人的第一尊严。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有特殊性:(1)被侵犯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此时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2)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自然人维护身体的完整性还包括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依法支配权。依照《民法典》第1006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这种捐献,体现了自然人其身体组成部分的器官、组织的支配权。但这种支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行为无效。自然人身体的行为自由受法律保护还体现为禁止性骚扰、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禁止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等。《民法典》第1010条、第1011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健康。健康是指一个人在身体和心理等方面都处于良好的状态,相应地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但不包括一个人在社会适应方面的良好状态以及道德健康等。健康包括两个要素:一是生理机能的正常动作,二是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通过这两个一素的协调一致发挥作用,达到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最终目的。健康权的内容包括身体和心理健康的维护权。学理上认为劳动能力也是健康权的重要内容。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健康,后者是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是自然人生理的机能而身体肉体的构造。因此,实践中常见的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不影响身体影响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的行为、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对尸体的损害行为等,构成侵害身体权,但不构成侵害健康权。但是侵害身体的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如性骚扰导致受害人精神失常,则构成对健康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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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孙建军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2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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