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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方案》须听取村民意见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0-21 浏览量:0

      在征地拆迁中,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必须要严格执行的,如果其中一步违法,那么整个征地拆迁的合法性就会动摇,而其中最关键的两个程序,一个是上级主管机关的审批程序,另一个就是向被征地的村民的意见。

      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因在全国范围内各地的情况不一致,许多安置补偿都是因地制宜,比如有的地区可以安置和补偿任意选择,有的地区或是困于财政或是困于土地存量不足,安置和补偿选择性要小一些。但无论是那种情况,凡是涉及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都不能由拆迁部门拍脑袋自己决定怎么办,征地拆迁本身就是拆迁户为了国家和地方的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可以说是这种牺牲的唯一弥补,因此应当赋予拆迁户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同时负责制定安置补偿方案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47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将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即在公告的基础上,拆迁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及采纳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对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调整,而如果其作出的《安置补偿方案》本身都没有征询过被拆迁户意见,那么这个《补偿安置方案》就是违法的,拆迁户可以提起法律程序对该方案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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