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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的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

来源:张银祥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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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技术的普及,有些人不经利用网络平台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那么,利用网络进行诽谤的达到什么程度才算犯罪。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民事上的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事上的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民事上的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 

  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

  信息网络具有两种基本属性,即“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人们把信息网络作为获取信息、买卖商品、收发邮件的有效途径,说明信息网络具有“工具属性”。同时,信息网络也是人们沟通交流的平台,是现实生活的延伸,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随意辱骂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信息的迅速扩散、不易彻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社会危害性更甚。

  司法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通常有两种基本手段:

  一是“发帖型”,即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为由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

  二是“删帖型”,即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帮助被害人"删帖"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

  这两种基本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上的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一般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以上内容由张银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银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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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银祥
  • 执业律所: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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