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瑾东律师
172-8752-4258
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15301*********263
916745554@qq.com
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与关岭路交叉口融城金阶办公楼A座14楼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4-30 浏览量:0
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存在能够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快车提醒您,我国法律上明文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劳动合同关系。
2.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3.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
4.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