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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融入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还属于个人财产

作者:彭青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2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方某和王某甲登记结婚后一女王某乙一子王某丙。方某称王某甲在恋爱过程中隐瞒其离异等情况,后方某发现有孕,不得已登记结婚,因此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日益显现,冲突不断。王某甲在争吵中还动手殴打方某,致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特次提出离婚诉请,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王某乙、婚生子王某丙两人全由方某监护,王某甲承担抚养费每月6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杭州花园房屋(价值400万元)及度假公寓(价值200万元);分割车一辆(价值1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甲承担。

王某甲称同意离婚,但是婚姻解除并不是自己的过错。且在方某与王某甲未结婚以前,王某甲以个人名义于婚前2003120日全额支付了购房款买入居仕公寓,于婚后200539日以258000元卖出,后来王某甲将婚前个人财产258000元用于婚后支付中山花园按揭款等,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甲以个人名义于婚前全款购买了临江花园房屋(买入价格753328元),临江花园系其个人财产的物化,临江花园于婚后20121121日卖出,得售房款203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施家花园的贷款(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王某甲特提出析出王某甲个人财产(758000元)归还王某甲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于已经融入于婚后共同财产的婚前个人财产是否还能作为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除非另有约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居仕公寓和临江花园的房屋都是王某甲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全款购入,明确属于王某甲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后来两处房屋均被出售,用来支付婚后房产的购买,但由于目前王某甲的个人财产以房产的形式仍然存在,因此可以对这部分财产进行析出。

最终法院将王某甲的这部分婚前财产予以析出。

律师提醒

1. 婚前一方财产婚后仍然是一方个人财产,但在此基础上的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2. 个人财产析出需要以财产还存在为前提,已经消耗掉的财产是不能进行分配的或以共同财产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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