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雨律师

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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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得与失

来源:张晓雨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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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得与失

 

        离婚的方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又分为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协议离婚快捷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也因为其快捷的特点,难免会衍生出一些隐患和风险。

        一、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优势

         1、时间短。只要手续齐全,当事人一般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书;而诉讼离婚所需的时间,少则一个月,多则几个月。因此,相对诉讼离婚而言,协议离婚所需时间最短。可见,协议离婚,是最节约时间成本的离婚方式。

         2、费用低。不论家里有多少财产,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办理离婚手续只收取10元左右的手续费就可以办结。而离婚诉讼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收费的,当事人共同财产越多,法院收费越高。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几万可见,协议离婚基本上没有经济成本,而对诉讼离婚而言,花费的经济成本相对较多。

         3、压力小。因为协议离婚很快就可以办结,不像诉讼离婚那样需要几个月的时所以当事人避免了几个月的诉讼过程带来的思想压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会少一些,因为离婚手续相对隐秘,来自父母和周围朋友的压力也会小一些。而诉讼离婚过程中,当事人通常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来自双方本身、双方亲属乃至法院的压力时间较长,心理疲惫期较长,精神压力自然大得多。

        二、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可能带来的风险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离婚中的义务,比如,不按期支付抚养费,或不履行房屋、车辆过户手续,或不履行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或存款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另行起诉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再申请法院执行。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

由于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法律知识相对较少,在审核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比如:

(1)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2)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等。

        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全部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而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购房主贷人为女方,双方协议约定:“房屋贷款由男方偿还。

        若男方在离婚后不配合变更主贷人或者银行不同意变更主贷人,男方又拒绝偿还贷款,则只通过诉讼解决,否则房贷只能由女方继续偿还。

        (4)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所有。

这样写虽然简单了,但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最终仍要通过诉讼解决。

(5)离婚协议中,经常见到双方笼统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而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又不知道股票的具体信息,如此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再进行调查。

再如,双方协议约定,某某人代持的股票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后才发现,代持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持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如此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6)协议约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

通常情况下这样的约定很容易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最终仍要通过诉讼解决。

(7)有两份以上的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时,双方可能进行过多次协商,签订过多份离婚协议,如果双方之间存在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离婚协议,双方各执一词,究竟按照哪一份执行,最终仍要通过法院确定。

(8)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

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但离婚后,双方又经常因为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争执不下,导致离婚后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9)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协议离婚案件的难点。

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难以办理。

        (10)有些地方的婚姻登记机关自行制定出了一些格式,强迫来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按其规定的格式填写离婚协议书。

比如,硬性规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填写“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双方离婚后若有争议不找婚姻登记机关解决”等语句。还有的婚姻登记机关自行制定一些协议书范本“格式”。若这些范本内容详尽,可以使当事人全面地进行离婚协议的约定,预防和减少争议倒不失为一件好事。但实践中,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范本往往内容粗糙、过于简化,仅从其工作量的完成角度考虑,很可能会造成离婚后当事人的争议。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毕竟一方当事人离婚后1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而调解或者判决离婚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三、协议离婚与法院调解离婚的关系

        法院调解离婚是在双方离婚协议的基础之上进行的,除离婚协议内容违法或不具有可操作性之外,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基本一致,但不同的是,法院调解书内容明确、具体、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针对违约行为可以附加惩罚措施且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未按照调解书执行时,另一方无需再次提起诉讼,而可以依据调解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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