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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设定抵押的房屋如何处置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21 浏览量:0

一、拆迁中设定抵押的房屋如何处置

  拆迁中设定抵押的房屋的处置是债务人首先可以和债权人协商,以拆迁补偿金提前偿还债权人,或将补偿金向公证处提存;抵押权人也有权请求法院对补偿金采取保全措施;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的,债权人和被拆迁人可以重新订立抵押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房屋合同怎么写

  抵押房屋合同主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银行账号、所有制性质等。本项内容是为了明确抵押的双方当事人。

  2.被担保债权的主要情况:包括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支付方式等。

  3.抵押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其他情况等。此项内容主要是为了使抵押的房地产特定化。

  4.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这一价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7.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这类事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就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等问题达成的一致约定。


  三、抵押房屋能否过户

  抵押房屋能过户。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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