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芊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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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女职工离职期间发现怀孕,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赔偿?

来源:章芊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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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女职工特殊的时期,为此我国制定了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予以特殊保护,要求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不得任意辞退。但如果女职工离职期间发现怀孕,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赔偿损失的,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

2016128日,王某入职Z酒店,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6128日至2018128日的劳动合同,任职服务岗位。

20181127日,Z酒店书面告知王某已于2018117日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王某自20181128日至2018128日无需到岗上班,在此期间会正常发放工资。

20181129日,王某经检查,病情诊断为早孕。

2018126日,王某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区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得到丰台区仲裁委员会支持。Z酒店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Z酒店与王某订立了期限为2016128日至2018128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时,王某正处于孕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处于孕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故Z酒店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续延。Z酒店认为王某在职期间严重失职,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其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针对王某的工作失误,Z酒店已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作出了相应的扣款、警告等处罚,现其于王某孕期又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实为不妥。故Z酒店应当继续履行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案号:

一审:(2019)京0106民初7820号

二审:(2019)京02民终6754号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发生女职工“三期”的情况时,合同应当延续至情形消失时方可终止,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期满而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三期”内存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情形,应将劳动合同续延至“三期”期满时终止,此种情况不是劳动合同的续签,而是劳动合同的延续,用人单位无须与女职工续签合同,向其发出一张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即可。

 

如果用人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女职工已经怀孕的情况下,仍然单方作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决定,将构成违法终止,女职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主张赔偿金。但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与女职工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时不知晓怀孕事实,事后女职工发现怀孕,此种情形下,女职工需确有证据证明怀孕时间是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中可以显示。因此,女职工可以确认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已怀孕,就可以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使怀孕女职工未及时将怀孕事实告知用人单位,在履行告知义务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客观上不影响女职工已经怀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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