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致人死亡 辽源市西安区法院这样判!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西安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回放
2020年4月3日下午,正在自家单元楼下与邻居闲谈的肖某突然被从楼上坠落的一个桌面砸中,造成颅脑损伤,不省人事,随即被送至辽源矿业集团职工总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调查得知,该桌面是居住在12楼的被告李某夫妻放置在楼外消防通道内,由于没有做任何固定措施,导致桌面被风刮落,将肖某砸中。5月25日,肖某的丈夫和儿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夫妻及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70万元。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夫妻在公用场地消防通道内存放杂物,因管理不善,造成存放物木板坠落,导致原告肖某被砸中后抢救无效死亡,二被告应对肖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在接管小区物业管理后,虽然履行了监管职责,但管理不到位,没能有效阻止被告李某夫妻在消防通道内存放杂物,对肖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夫妇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的90%,共计人民币619917.26元;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各项费用的10%,共计人民币68879.7元。三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近年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法治宣传,以案释法引领社会价值,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同时,西安区人民法院呼吁广大居民,高空抛物不仅是道德缺失的行为,更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甚至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后果不堪设想。希望大家都能够提高文明意识、法治意识,共建文明安全城市!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