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大吉律师

胡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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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心脏室间隔缺损患方质疑产前四维彩超检查存在过错要求赔偿

来源:胡大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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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孟某某,女,19岁,汉族,吉林德惠人,2013年5月19日就诊于长春某妇产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孟某某于2013年5月19日,即孕33周时,在长春某妇产医院进行产前四维彩超检查提示“单胎,头位,机测孕周相当于33w0d,机测胎儿体重约为1923g±281g(仅供临床参考),建议复查”。2013年6月1日,孟某某在德惠市医院早产分娩一女婴。2013年6月12日,孟某某之女以“皮肤黄染2天,腹胀、呕吐1天”为主诉就诊于长春某三甲医院,次日心彩回报提示“室间隔缺损,膜部缺损,直径3.5”,患儿病情好转后出院。此后,患方质疑妇产医院产前四维彩超检查有误,应当承担责任。

 

二、律师观点

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告知义务以及其他诊疗义务

2013年5月19日,即孕33周时,在该院只进行一次四维彩超检查,没有在院进行正规围产期保健。2013年6月1日,孟某某出生,2013年6月13日彩超,室间隔缺损,膜部缺损,直径3.5㎜;2013年7月5日彩超,室间隔缺损约1.5㎜;2013年8月24日彩超,室间隔缺损约2.7㎜。产前进行四维彩超的最佳时间为妊娠中期时,即怀孕20-28周,因为这个时段胎儿的肢体及各主要脏器已经全部发育,而且羊水较适合做胎儿畸形筛查。而孟某某在2013年5月19日来到医院进行四维彩超检查时机测孕周相当于33周,妊娠晚期进行四维彩超检查的难度和风险也必然会随之增加。检查前该医院已经将产前超声检查的局限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相关事项以《产前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的形式向患者详细明确告知,患者也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院方在四维彩超报告单中也明确写明“胎儿时期四腔心切面检查只能排除50%-70%的先心病。目前产前超声检查受技术条件及胎儿胎龄、体位、羊水等多种因素影响,故超声常规检查不能完全排除胎儿所有的畸形,特别是心脏畸形,诊断符合率不可能达到100%。产前超声检查的适应症及局限性已告知,孕妇已知情并了解”。因此,该医在对孟某某进行产前四维彩超检查时已经尽到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告知义务。

新生儿的室间隔缺损在逐渐缩小,正在不断修复,完全有可能自我修复完好,是否需要手术治疗具有不确定性。

患儿的房间隔缺损与院方诊疗行为无关

患儿2013年6月13日彩超提示“室间隔膜部回声中断约3.5。室间隔缺损(膜部)”。此时未提示存在“房间隔缺损”,而2013年7月5日彩超提示“房间隔下部中段回声中断,直径5.3,室间隔膜部回声中断约1.5。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膜部)”。此时才提示存在“房间隔缺损”。2013年8月24日彩超提示“房间隔缺损4.7,室间隔缺损2.7。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膜部),房间隔缺损(继发孔型)”。根据上述三次彩超报告可知,房间隔缺损是在患儿出生之后继发,与该医院的诊疗行为无任何关联。患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中包括此部分的后继治疗费也与院方无关。

三、案件总结

综上所述,院方在对孟某某进行产前四维彩超检查时已经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孟某某之女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与院方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院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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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大吉
  • 执业律所: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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