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能否要求在借条上签字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出借人能否要求在借条上签字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问: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张某和王某都是我的朋友,2014年7月,王某通过我的介绍,向张某借了20万块钱用于经商,当时王某给张某写了借条,说好年底还钱。因为都是朋友,写借条时我也签了字。后来到了该还钱的时候,王某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张某无奈就找到我,让我去催王某还钱。可是王某说自己做生意赔本了没有钱还。张某就又找到我,说借钱的事是我给介绍的,借条上也有我的签字,就算是从中做了担保,王某不还钱,就要我连本带利的还给他,不然就要去法院起诉我。我觉得自己很冤,本来完全是出于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我从中没拿过一分钱,请问律师,我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义务吗?如果真的要打官司,法官会怎么判决?
答:您好。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第三人居中一般会充当两种角色,一是见证人,二是保证人。见证人只是证明债权、债务的实际发生,而保证人提供的则是一种人的担保,它以人的信誉和财产来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区别于一般的民事责任,它是保证人基于与债务人的特殊关系而承担的一种单务、无偿的法律责任,不享有要求对方对待给付的请求权。因此,保证行为严格区别于其他民事行为,在保证人没有作出提供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推定为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法律关系的成立应以当事人有明确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您仅仅是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明确该签名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通常理解签名只能起到一种见证的作用,不能当然发生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综上,您在本案的借贷法律关系中只是做为见证人,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没有任何借贷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故张某不能向法院主张由您来偿还借款,他可以向法院提起借贷合同违约之诉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而您可以做为证人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