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勤律师

王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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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综合

不说不知道 原来办案法院是可以挑选的

来源:王小勤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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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赢了,对方如不自觉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各地法院、各级法院这么多,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呢?



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好理解。“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该如何理解?是官司争议的标的财产所在地,还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



答案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具体判定如下: 


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已办登记的不动产,以登记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未办登记的不动产,以该不动产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看到这里,你会发现:如一审法院与被执行人财产不在同一地方,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分布在多地,那么就可能有两个以上法院对该执行案有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呢?

 


很简单,法律在有限范围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申请执行人可以从对自己有利的“人缘”“地缘”角度出发,从上述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申请立案。

 


当然,申请执行人一旦选定一个法院申请执行立案,该法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便丧失了选择其他法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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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勤律师
王小勤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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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小勤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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