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让我当“法人”,給的待遇也不错,这活能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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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口中的“法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与法律定义的“法人”概念相去甚远。
法律定义的“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公司是最常见的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顾名思义,是依法确定有权代表公司的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老板因身份特殊或不想抛头露面等原因,不愿显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是找一个“可靠的”人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种现象普遍存在。除特殊情形外,这种操作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老板安排这个人选,自然要瞻前顾后、权衡利弊,选你担任这一要职,足见对你高度信任。
换一个角度,当这个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你又是否充分考虑了风险?
公司是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只是公司众多职务中的一个高级职务,通常情况下,“高管”个人无需对公司责任担责,但以下情形,却应高度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以上只是法定代表人在民事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行政、刑事等其他方面的风险在此不一一列举。
说回来,有什么事是绝对安全无风险的呢?如果选择接受这份差事,就多祈祷公司永远安然无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