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勤律师

王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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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令——北上广之不同

来源:王小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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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824字,阅读大约需要3分钟。


导读

本团队代理大量执行终本案件过程中,接触到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律师调查令及相关规定,三地律师调查令制度有何异同?以下从民事诉讼中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调查范围,进行比较:


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发布日期:2004年8月16日】

第二条 调查令适用于对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调查收集, 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具体包括: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以及第三人的财产情况;

(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发布日期:2004年3月26日】

第二条 调查令的适用范围 调查令适用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调查收集,包括: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以及第三人的财产情况;  

(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发布日期:2020年4月16日】

第二条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小结

比较后发现,北京、上海的律师调查令制度比广东早实施十多年,且即使是十多年前的规定,比广东现在发布的规定还是更具体详细,易于实施操作。

从上述三地法条看,对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调查范围,北京、上海、广东呈依次限缩的走势。

本团队建议,律师在广东办理执行案件时,可将上述北京、上海的明确规定与广东“简约含蓄”的规定相结合使用,这样相关司法机关及协助单位对什么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可能会有更准确、更统一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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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勤律师
王小勤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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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小勤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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