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桶金——发起人股东出资不实之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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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海浦东某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某发展公司)万万没想到,现在还有人跟它算20年前的“旧账”。
1994年12月31日,某发展公司以出资额428.40万美元(占比51%),某贸易公司以出资额411.60万美元(占比49%),成立注册资金840万美元的上海浦东新区某水乡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俱乐部)。
2016年的某一天,某发展公司突然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传票,说是因某俱乐部无力清偿2100万元债务,债权人起诉某贸易公司在未实际出资411.60万美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发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某发展公司一下子懵了...老天爷,当初我可是“真金白银”出了428.40万美元的,某贸易公司没出资关我什么事!?
案件分析
本团队在办理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案件中,常遇到类似某发展公司大呼冤枉的情形。
某发展公司到底冤不冤?还得看某发展公司与某贸易公司、某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关于公司“第一桶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类案思考
债权固然有相对性,但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突破单一相对性,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多角度、多路径主张权利,实现债权。
案例源于(2016)沪民终44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申2893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