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马枪——逆袭破解执行难
起诉、审判、执行,有先有后,循序渐进。但有时,你可能需要一次逆袭,回马一枪,方能实现合法权益。
一、真实案例
起诉 审判
陈某起诉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作出(2015)杭江商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科技公司返还陈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执行
陈某胜诉后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某科技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杭江执民字第33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调查
陈某在执行阶段调查发现,徐某作为某科技公司的股东,实缴出资150万元出资后,在2013年1月29日将某科技公司200多万元出资款划转至徐某个人控制的账户。
起诉
于是陈某打“回马枪”,另案对徐某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上述某科技公司无力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审判
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杭江商初字第32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某在人民币1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类案思考
实务中,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执行案多为“死案”,还有哪些情形债权人可以回马一枪,起死回生呢?
![王小勤律师](http://d02.lawtimeimg.com/photo/2020063040ccd45105d592170ee15b6ae79aaea7264_220wh22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