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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买二手房时要注意“居住权”风险!

来源:时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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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新通过的《民法典》增设“居住权”,因此,自202111日起,在购买二手房时,要去查询即将要买的二手房有没有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如果忽略了这一点,将面临“交了钱、过了户、却无法入住”的风险。

2020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11日起施行。

民法典中新增设了较多的内容,涉及人们的衣、食、住、行,其中跟“住”有关的有很重要的一条新规定,那就是“居住权”。

什么是“居住权”呢?简单的说就是,房子虽然不是自己的,但是依据跟房主签订的居住权合同或者房主立下的遗嘱,同时去登记机构进行了居住权登记,那么居住权人就可以居住在房子里面了,而且还可以是免费的,期限可以是十年、二十年、甚至是永久。

为什么说买二手房时要特别注意“居住权”呢?举个简单的例子:

张老汉名下有一套房,且孤独的张老汉晚年多由保姆翠花照顾,为了感谢翠花多年来的照顾,张老汉生前跟翠花签订了一份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合同约定翠花在张老汉离世后可以在这个房子里面免费居住二十年,并且去了当地的登记机构进行了居住权登记。

张老汉离世后,该房子由其唯一的儿子张三继承并过户,但是张三常年在外地工作,这栋房子对于张三并没有实际的居住意义,于是张三把房子卖给了李四,李四向张三交付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

李四携家准备搬入刚买的房子时却傻眼了,此时才发现里面住着翠花,并且翠花享有着该房子二十年的居住权。因此,作为新房主的李四也无权将翠花赶走,翠花的居住权只有等到二十年届满或者翠花在二十年之内去世才会消灭。李四悔之晚矣!

李四之所以会面临上述窘境,就是因为在购买二手房时,张三隐瞒了房子设有“居住权”的事实,且李四当时也没有去有关登记部门查询该房屋是否设有“居住权”。

可以想象,在将来的二手房买卖市场上,出卖人隐瞒房屋设有“居住权”的情况将时有发生,很多人稍不注意就会面临像李四这样的情况。因此,在购买二手房时,除了要查明该二手房是否设有抵押、查封等情况外,还要格外注意是否设有“居住权”。

总之,从202111日起,在购买二手房时,买受人要去有关登记部门查询即将要买的二手房是否设有“居住权”,这样就会避免出现“交了钱、过了户、却难以入住”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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