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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婚姻制度介绍(下)

来源:韦红露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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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日本民法典》第四部分有关婚姻的缔结及撤销等内容。本篇文章我们将围绕离婚及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话题展开。

离婚的方式

在日本,婚姻关系的解除既可以通过协议进行也可以通过诉讼进行。如果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则必须在协议中确定其中一人为亲权人。所谓“亲权”是指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同结婚类似,协议离婚在程序上需要双方当事人及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年见证人签署申请书。

当配偶有不贞行为、生死不明达三年以上、患有严重精神病,无恢复希望,或者一方被配偶恶意遗弃以及有其他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时,当事人除协议离婚外还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与离婚相关联的问题

(一)财产的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决意离婚,那么自然会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日本民法典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未就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具体规定是,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个人财产(指夫妻一方独有的财产)。夫妻财产不明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看出日本法定财产制与中国法定财产制间的差异:在日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而在我国男女双方一旦步入婚姻,即便是以自己名义购买的财产,一般情况下该财产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个人财产。

在财产分割时,日本家事法院会考虑双方通过合作获得的财产数额和所有其他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分割以及分割的数额和方法。这里的“所有其他情况”包括夫妻双方共有生活的时间、年龄、职业、夫妻各自的收支状况、配偶是否存在不贞行为、一方是否因为结婚而退职失去收入来源、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贡献度等。在具体的分割比例上,原则上夫妻各得一半。但是,即便妻子因为结婚而成为了家庭主妇,她所分得的份额一般也不会超过1/2

(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如果夫妻双方育有孩子,离婚时还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做出安排。如何抚养未成年子女?答案是首先要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具体而言,在子女出生前父母就离婚的,由母亲行使亲权。如果孩子出生后父母选择离婚的,离婚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亲权人的确定方式不同。如果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则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必须协商确定哪一方是拥有亲权的人。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由法院确定父母中的哪一方为拥有亲权的人。当父亲或者母亲在行使亲权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或者不当损害了儿童的利益,法院可以根据儿童的请求,裁定中止父亲或者母亲的亲权。目前,日本法律还只规定单独亲权制,即父母离异之后只有一方可以拥有亲权。“共同亲权”制度还在研讨阶段,尚未进入法律文本之中。

(三)离婚损害赔偿

《日本民法典》规定,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权利或者法定利益的,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侵犯他人的身体、自由、名誉或者财产的,还需要对非财产部分的损失或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夫妻之间是因为一方遭受到重大身体或精神伤害(如一方出轨第三者、家庭暴力等)而离婚的,则另一方或将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日本离婚获得损害赔偿金并不是确定的,这需要依据具体的离婚原因及事实确定。具体赔偿金的数额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四)养老金分割

在日本离婚可以分割配偶的养老金。日本养老金分割制度细分为协议分割和3号分割。协议分割是指,如果当事人在20074月1日之后离婚,原则上由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确定分割比例。协议不成时,由审判程序确定分割比例。另一种分割制度即3号分割制度自20084月施行,3号分割制度有特殊的身份要求,即该制度必须由曾经是第3号被保险者(第2号保险者抚养的配偶)的人提出养老金分割请求,离婚后不需协议而可以径直将第2号被保险人的厚生养老金分割走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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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韦红露
  • 执业律所: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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