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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廖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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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是费用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留置权以及提存权,而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义务则是给付仓单并且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储合同中一般需要写明仓储物的基本情况。

  一、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管人的权利

  (1)仓储费用请求权。

  仓储费用,是指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仓储费、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

  (2)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管人因仓储物的原因(包括性质、瑕疵)等所受的损害,可以要求存货人负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已知有问题时,则不在此限。

  (3)留置权。

  保管人对于所保管的货物,因保管费及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仓储物的瑕疵而遭受的损害,在存货人拒绝赔偿时,享有留置权。

  (4)提存权。

  2.保管人的义务

  (1)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2)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一般有以下的3个区别:

  1.性质不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原则不同。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仓储合同的被告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三、哪些条款必须包括在仓储合同中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保管人和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3.储存场所、储存期限和仓储费。

  4.违约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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