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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宝拒赔,向哪起诉?

作者:徐东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4 浏览量:0

    相互宝前身是相互保,相互保原主体信美人寿被监管部门约谈,退出相互保,由蚂蚁金服直接接手,2018.11.27日中午12点起,相互保升级为相互宝。

    目前相互宝成立已经一年多了,参加人数超过一亿,最初参加互助计划的成员已经过了90天的等待期,符合救助规则申领互助金的数量增加,拒赔的数量也随之增多。

    相互宝互助期间内,互助成员发生意外并初次诊断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患有定义的重症疾病,可以发起互助申请。网络互助虽不属于保险行为,但本质上都是不特定的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成员,与网络平台或保险经营者,基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同一互助保障规则(合同内容)来共同抵抗风险;二者的合同性质高度类同。故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下,可参考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该新类型合同纠纷,对于相互宝拒赔引起的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互宝成员规则》第八条,相互宝协议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即杭州市西湖区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2019)浙0106民初6376号民事裁定中认为虽然上述协议约定了杭州市西湖区为签订地,但该协议系双方在支付宝应用程序上签订的电子协议,是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里达成的,并不存在地理空间意义上的签订地。故上述协议管辖与杭州市西湖区无实际联系,应为无效。本案应根据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而本案被起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不过,此案原告就此管辖权裁定上诉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被(2019)浙01民终5996号民事裁定书改判: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637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网签协议系在互联网虚拟空间里达成,不存在地理空间意义上的签订地,故网签协议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应与案件争议存在实际联系。《相互宝成员规则》约定“本规则签订地:杭州市西湖区”,该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同时约定“与本规则相关的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本规则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该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不予受理不当。

当对相互宝协议管辖存在争议时,消费者可以依据经营者的格式条款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来主张管辖权协议无效,法院支持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相互宝相关协议中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争议标的即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原告住所地法院应有管辖权。

    当前关于相互宝拒赔引发的纠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应当立案受理;同时,在原告主张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向被告XX(北京)XXXX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或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相互宝拒赔相关案件尚无公开判决文书可查,可继续关注后续法院的判决情况)

徐东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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