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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买卖货物,如果发生争议,向哪个法院起诉?

作者:颜威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3 浏览量:0

通过微信买卖货物,如果发生争议,向哪个法院起诉?

      日常生活中,通过微信交流进行货物买卖的情况已越来越普遍。微信货物买卖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的同时,因微信交流一般不会产生完整的、正式的书面合同,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守约方维权可能会面临对方身份信息不明确、微信聊天记录丢失或者不完整等居多问题,其中就包括,如果发生争议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故,通过微信买卖货物,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关于合同履行地,又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比如:交付APP、交付电子书等),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比如:通过快递交付服装),则可以向收货地人民法院起诉;3、当然,如果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已就合同履行地进行了明确约定,则以约定为准,可以向约定地址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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