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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浅析

来源:柯贤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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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范围内,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合同到期后满一个月,最长至1年共11个月双倍工资。但是如果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后的延续原因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特殊情形,那么劳动者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将不予支持。其他省份对于该问题的态度基本上持相同意见。

    江苏省关于此问题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201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续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二、201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 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有些观点会认为,从用工之日起未签书面劳动超过一年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实际超过一年已经视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就无需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了。对于该问题,法律上对该种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即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年内的11个月双倍工资仍然支持,满一年开始才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至于超过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仍然没有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主张能否延续到一年期限满后的问题。虽然有部分法院裁判中支持了改观点,认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仍然在持续,所以在一年之后也支持双倍工资。但更多的司法实践还是对该观点持反对意见。

    同时根据2022年2月生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二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对于二倍工资主张期间问题的基本归纳。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二倍工资的主张也受到1年仲裁时效的约束,不同省份对于二倍工资一年仲裁时效的具体规则存在差异,有些是按月计算1年时效,有些是把最长11个月双倍工资作为整体计算一年时效。江苏省的观点是按照把11个月双倍工资作为整体计算仲裁时效。法律依据为201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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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柯贤星
  • 执业律所: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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