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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对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所得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来源:肖凤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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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出借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我们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情形进行认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仅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本身并未进行抵押、质押,亦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的,对第三人而言,不具有公示效果,第三人无法以此为依据判断是否和借款人进行交易,这种情形下,如果认定出借人对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有失公平,也会影响交易安全。

如果双方不仅签订了买卖合同,而且已经进行了权利转移的,比如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对第三人而言,已经具有了公示的效果,认定出借人对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就具有合理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第2款规定亦体现了这种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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