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志强律师

钱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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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网络上故意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了不良后果,你会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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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网络软件已经变成了人们在闲暇之余,进行在线消遣的地方。但是,网络并不是一个“法外之地”,如果有人公开发布不实的信息,或者散布不实的信息,那就是违反了法律,会被警方以合法的方式予以处罚。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虽然法律对公民的言论权利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但是,每一位网友都应该遵守自己的规则,遵守自己的行为准则,遵守自己的行为准则,遵守自己的行为准则。

 

 


 凡是在网络上发表不实和不当言论,故意歪曲事实,编造和散布流言,破坏公共安全的,都将被警察严肃查处。

每个公民都应该对自己在网上的行为和行为负责,我希望所有的公民和网民,能够自觉地抵制不当言论、恶意攻击等不健康的信息,不轻信、不转发这些不健康的信息,也希望所有的网民能够自觉地遵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一起来维护一个和谐的互联网环境。


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民法典中,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如下: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民法典中,第一千条规定如下: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如果执行该行为的人不想承担前面规定的民事责任,法院可以通过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等方式来执行。

行为人将自负这些执行所产生的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如下: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互联网上,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我希望网民们能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为建设一个文明、秩序的互联网环境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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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钱志强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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