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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近10倍的赔偿:压工资等于拖欠工资吗?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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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资问题历来是“打工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我国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的法律问题。然而,在发放薪水的时机上,却有很多“门道”可以说出来。事实上,“压工资”现象并不少见,不过,近期有一起发生在一家公司的案子,就是因为拖欠一个月的薪水,导致公司发生了大事故。公司不但要给工人赔偿,而且要赔偿几万块钱!那为什么普遍存在的压薪现象会被认为是“拖欠工资”?我们今天就来看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于六月十三日公布了一宗关于劳工争议的案例。一名工作人员是一名工作人员,他们于09年七月进入公司工作,并在第二个月支付他们上个月的薪水。但他的三个月的薪水,到现在都还没有发。五月九日,该名雇员提出了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请求对该公司进行补发工资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所需的补偿金。公司迫于压力,于五月九日将其2019年三月的薪水付清。2019年度六月十三日,仲裁委做出判决:认定该公司与该雇员的雇佣关系于2019年度五月九日终止;本公司向该雇员支付从2019年度五月一日到2019年度五月九日之间的薪资972.69元;公司向该员工支付了46412.30元的解约补偿。该公司对仲裁裁决并不满意,于是起诉到了法庭上,在一、二次开庭之后,法庭以“拖欠工资”为由,判决该公司对该公司进行赔偿。

    “拖欠工资”一词源自《劳动法》第50条关于“每月向职工个人以现金方式向职工发放工资”的条款。职工的工资,不能随意克扣,也不能随意拖欠。”那么,什么是“没有理由的欠薪”?《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将雇主没有合理的原因,在一定期限内,蓄意拒不支付工人的工资,定义为“无故拖欠”。
      综上所述,除非是雇主遭遇了无法抵抗的因素,或确实出现了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并经所在企业的工会批准,可以暂缓支付员工的工资,否则,在没有得到员工同意的前提下,无论何时,延迟发放员工工资,都属于“拖欠工资”。所以,根据之前的协议,三个月的工资,在工人提出劳动仲裁之前,公司还没有给工人发工资,这是一种违法的情况,雇主没有给工人发工资,而且还没有给工人发工资,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是违法的。因此,职工有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不按时、全额发放工资”,向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损失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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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钱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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