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志强律师

钱志强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

134-7606-2451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刑事案件到底需不需要请律师呢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30
人浏览

有人说刑事案件请律师没用,纯属糟蹋钱。我不这样认为。我想说的是,请律师有用还是无用,要视具体案情及案件的性质论。比如说,对于那些已经做实的重大恶性连环杀人且民愤极大的案件,确实请谁不请谁都一样。再比如说,对于某些敏感性案件,可能也存在请谁不请谁差别不大的情况。可问题是,普遍与个别总是相对的。有些案件发生以后,由于当事人家属及时聘请了律师,请对于律师,以致有利于当事人的关键证据被发现被提取,以致有利于当事人的各种法定酌定情节被充分利用,最终案情得以反转或当事人得到大幅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还能说律师的辩护没有起到作用吗?

俗话说:“隔山如隔行。”同一件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拿律师来讲,在办案过程中应竭尽全力,应注重过程完美,因为只有过程完美了,案件的结果才可能完美。可能在当事人及其家属看来,无论律师办案多么卖力,过程有多么完美,只要案件结果不符心意,律师做的都是无用功。将两种观点进行比对,非常明显,前者是过程论,后者持的是结果论。由此也引发了一个话题,就是什么是有效辩护,什么又是有效果的辩护?在律师眼中,只要我在案件上全力以赴并做到问心无愧,无论案件的最终结果是什么,我的辩护工作就是有效辩护。而在当事人及其家属眼中,只要案件处理结果与先前预期的结果不一致或差距太大,那么,这样的辩护就是无效果的辩护。

我倒觉得,刑事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在打算聘请律师之前,最好明确一个问题,就是一个案件的具体走向如何,当事人最终会不会被判刑责,是重刑还是轻刑,是实刑还是虚刑?取决于案情本身所依附的各种证据。尽管律师也是诉讼参与人,但律师对案件走向没有决定权,对证据进行审查评判进行认证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做出裁决的机关也是人民法院。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的各种依法抗争,针对案件实体、证据及程序发表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只是为司法机关提供一种裁决思路和有益参考。但司法机关没有必须采信的义务,有时候,即便律师的观点非常正确。

毋庸置疑的是,当专业敬业的司法人员碰到同样专业敬业的辩护律师时,对于律师口头发表或书面提交的辩护意见,他会以一种欣赏的姿态审慎对待,绝不会视而不见。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决就有可能出现。

我是武汉刑事案件律师王律师,我会保护大家的隐私安全,并且尽可能的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钱志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钱志强律师咨询。
钱志强律师
钱志强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14450人好评: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室
134-7606-2451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钱志强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9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咨询电话:134-7606-2451
  •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