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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应该会见当事人多少次呢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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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及其本人的委托后,可能首要任务就是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以尽快了解案情,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个刑事案件一般要经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与执行五个阶段。对于办案机关来说,每个阶段都有其目标和任务,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侧重点和方向。对于刑辩律师来讲,一般最多只能提供三个阶段的辩护服务,即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的辩护服务。当然,在这三个阶段中,存在侦查阶段的会见、起诉阶段的会见及审判阶段的会见。

那么,刑辩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三个阶段之中,究竟应该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多少次(包括任一阶段)才算敬业?我想,此中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是,笔者认为,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次数应以是否有利于办案为标准、为核心,如果脱离了这个核心,律师的会见很可能是在走形式、是在演戏给当事人家属看。因为,一个专业、敬业的刑辩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基于信任关系,深知托付不易,从其内心深处,他想全力以赴、尽其所能地将案子做好,做到令自己不留遗憾。而这种深层次的想法,首先必须从吃透案情开始,而吃透案情的前提是不厌其烦地阅卷与会见当事人。由此可见,会见当事人也是刑事诉讼中刑辩律师辩护工作的重要一环。笔者认为,一方面,辩护人只有在详研案件指控材料后,才可能在会见当事人时做到有的放矢,才可能有针对性地与当事人核实证据,才可能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之情形。另一方面,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通过一些不易察觉的细节,还有可能深挖出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隐蔽性证据。

但是,笔者始终认为,律师切不可将大部分时间与精力放在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之中,相反,应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放在对控方证据的研究上、放在质证的潜心准备上、放在辩护策略的制定上与辩护重心的选择上。毕竟,律师的工作绝不意味着走形式与耍花架子,更多时侯,做为一个专业敬业的刑辩律师,还是应该有决战程序、决胜法庭的真功夫。

在刑辩领域,一些律师出于各种原因,经常会不切实际地向委托人承诺多得惊人的会见次数。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没有可取之处,理由在于:首先,人的时间、精力是有限的,在一定的限度内,在一方面有所侧重,在另一方面必有所减少,最终难免会出现全局失衡、本末倒置的现象。其次,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一部分抚慰功能与救助功能,但是,刑辩律师的主要职责不在于此。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多次会见的必要性己大大降低。如当事人对律师确有多次会见之需求,可另外安排生活律师为之。最后,真正能够决定会见次数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需要,出于案情所需,无论会见多少次,律师均应不厌其烦地前往。但是,那种造做、那种取悦委托人的表演,实在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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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钱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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