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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人财产保护制度实践与探索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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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设和健全,管理人将深度参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市场主体司法救治及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均将发挥积极和重要作用。本文拟以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为切入点,结合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与挑战,探寻解决思路,提出几点思考与见解。

认为债务人所有者权益为负值,且还涉及多起诉讼或仲裁正在进行,公司现已停止经营,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裁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以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收到法院决定书后,秉承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原则开始履行管理人职务。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及文件资料后,发现债务人的全部银行账户已被诉讼冻结,无法继续经营,遂及时联系债务人涉诉的各法院及仲裁机构,依法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解除账户冻结。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撤销权作出了设定,对于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的一年内实施的危害全体债权人权益、减少债务人财产价值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目的在于取回债务人不当处分或利益相关人恶意串通而失去的财产或权益,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破产管理人,实践中,应列破产管理人为原告,列债务人和行为相对人为被告,并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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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钱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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