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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涉商业秘密信息的披露原则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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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情境下,破产企业原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因新的控制权主体的加入而受到限制,破产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的决策都可能对企业(尤其是重整情境下的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一方面,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经营信息,如交易信息、财务信息、关键客户名单的披露却可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损害债务人企业的利益,间接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拟以此为题,探讨破产情境下,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涉商业秘密信息,尤其是经营信息的披露原则。

企业的技术信息,如配方、未经申请的专利等,构成商业秘密,在实务中并不存在争议。但是企业的某些经营信息,如关键客户名单,财务、会计报表、交易记录等商业交易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在实务中却存在很大的争议。

具有潜在的或者可预期价值的信息,如它们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都可能构成商业秘密。此外,债务人企业为开发客户,完成交易,而付出的努力和代价,也可以侧面证明其价值。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客户名单、交易安排所承载的信息不能够被其他不特定的人通过正常交往途径或一般媒介获得。趋利性本能或将导致股东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债务人企业的原股东基于对企业运营的熟悉程度以及商业判断上的优势,在对债务人企业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判断上较为敏感。尤其是在破产重整的情境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系企业重整成功及后续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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