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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刑事案件拐卖妇女儿童罪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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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向某、姜某以5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买下被害人涂某(越南籍)及其尚在哺乳的女儿,打算以6000元价格转卖给祁某,因祁某还价5500元而未能成交。同年7月3日凌晨,被害人涂某母女被公安机关解救并被遣返回越南。1999年6月21日,被告人向某唆使被告人刘某从被告人彭某、“汪某”处购买被害人万某后转卖牟利,刘某以3000元价格买下并先行付款200元,余款议定待万某出卖后付清。同年7月3日,尚未被卖的万某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被告人向某、彭某的辩护人均辩称万某尚未卖出,向某、彭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法院认为,万某尚未卖出属实,但被拐卖儿童是否卖出并非拐卖儿童罪既、未遂的法定标准,彭某拐骗、贩卖、向某中转万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属犯罪既遂,故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法院分别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向某、姜某、刘某、彭某刑罚。

武汉刑事案件律师认为,被告人向某、姜某以5000元从他人处买下涂某的事实,虽然他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由于买下后尚未卖出,应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未遂。被告人唆使刘某从彭某手中买下万某转卖牟利的事实,若万某已转移到刘某的支配之下,则买卖行为已经完成,彭某与向某(帮助出卖)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既遂,但刘某尚未将购买的儿童出卖,仅成立拐卖儿童罪的未遂。若万某仍在彭某的支配之下,则彭某成立拐卖儿童罪的未遂,刘某成立拐卖儿童罪的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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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钱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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