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案件污染环境罪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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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则武汉刑事案件污染环境罪被告汪某伙同袁某、涂某,在武汉某镇租用向某家废弃的养鸡棚,非法加工轴承配件,汪某将加工点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排入养鸡棚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内。经武汉某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对渗坑内的水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腐蚀性为3.13,总铬为0.17mg/L,经武汉环保局认定,总铬为危险废物并应认定为“有毒物质”,且利用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武汉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所经营的是私人作坊,是一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相应的金额人民币一万元,并禁止被告在缓刑期内从事与酸洗行业有关活动。
第二则武汉刑事案件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夏某从武汉购买镀锌设备、电镀液等设备材料,并租用杨某的苹果园,然后将镀锌设备安装在苹果园内,经安装调试后,夏某雇佣被告人万某及彭某一块进行镀锌作业,同年被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武汉分局查处。期间被告人夏某、万某将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排至南侧车间的渗坑内,经武汉某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对渗坑内的水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液Cr(mg/L)6.65、Cd(mg/L)<0.005,经武汉环保局认定,该渗坑内的水体含“Cr有毒物质”。
武汉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夏某是触犯了污染环境罪,应该当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相应的罚金共为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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