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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河北省司法厅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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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5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函,投诉河北某法医鉴定中心及相关鉴定人违规鉴定。因信件注明的收件人为被申请人单位已离休干部,该信件由被申请人代收后转收件人本人。被申请人单位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2018年5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控告河北某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人黄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出具的《某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法医鉴定中心[2017]临监XX号)违法,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涉案鉴定意见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吊销鉴定人黄爱国、郑宣祥、李锡山司法鉴定执业证书。

被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经查,2018年5月以来,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投诉材料。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中亦未发现涉案鉴定意见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以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启动要件是接到投诉人递交的书面投诉材料。因此,被申请人在没有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书面投诉材料的情况下,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显示,邮件编号XX的信件的收件人为李某某,邮寄地址为河北省司法厅。李某某同志曾任河北省司法厅厅长,2013年5月离职。对于寄给被申请人离退休干部的私人信件,一律由被申请人离退休干部处代收,并转递本人。2018年5月10日,该信件送达被申请人后,因该信件收件人为李某某个人,故被申请人代收后转交李某某本人。被申请人现任厅领导成员信息均已在河北省司法厅官方网站公开并及时更新,方便群众查询。

(二)申请人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列的申请事项为“(一)依法确认第三人作出的河北法医鉴定中心(2017)临鉴XX号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吊销鉴定人黄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执业证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认为,以上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被申请人是否存在不作为情形。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本案中,申请人因邮寄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未收到其提交的投诉材料,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程序并未启动,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作为情形。且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亦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规定,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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