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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不服黑龙江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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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某县人民法院张某法官法律职业资格证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后作出答复。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张某法官是申请人作为原告的行政诉讼案的审判人员,申请人认为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认定申请人违法的判决。为验证其是否有担任法官的相关资格,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信息与申请人“有自身生活的特殊关系”,被申请人应当予以提供。

申请人请求:确认《答复》违法并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认为:

(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答复》并无不当。

(二)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其认为张某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没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质疑张某法官的法律职业的资格,因而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人的上述理由不属于其自身生产、生活特殊需要的合理说明。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法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信息与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被申请人所作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亦无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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