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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赵戊和赵己等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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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文安县赵某与妻子何某生有三个儿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丙。赵某夫妻二人有房屋三间,均登记在赵某名下,2014年赵某二儿子赵乙因病去世,赵乙妻子刘某带着女儿赵丁改嫁到外地。2016年赵某去世后,何某与大儿子赵甲、孙子赵戊一家共同生活在赵某三间房屋内。2017年何某、赵甲相继去世后,赵戊居住在赵某的房屋内。2017年秋,赵某遗留的三间房屋进行商业开发。赵甲的两个孩子赵戊、赵己因房屋改造引发家庭纠纷,赵戊认为自己尽的赡养义务多,应该多分。赵己不同意,认为自己和三叔赵丙也应该一人一间。赵戊和赵己因此发生纠纷,影响了房屋改造进度。文安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后,为了防止矛盾扩大化,本着早发现早预防的原则,主动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文安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分别与赵戊和赵己进行了沟通。赵戊认为,老人在去世之前和自己生活在一起,自己赡养的多,应该多分多占继承份额。赵己认为,虽然赵戊赡养的多,但是自己也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房屋应该进行平分。调解员了解基本情况和双方的意见后,走访了赵某所在的村委会、亲属、邻居。通过走访了解到,赵某在去世前赵乙已经去世,妻子刘某带着女儿赵丁嫁到外地,调解员通过多方联系,找到了改嫁到外地的赵乙妻子刘某,通知刘某和女儿赵丁回来参与房产继承的分配问题。

调解员同时联系了赵丙、赵戊、赵己、刘某、赵丁及两个见证人来到镇调解室。调解员先跟他们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为老人赵某没有留下遗嘱,在老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法定继承来分割财产。调解员同时向各方进行了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纠纷中,赵乙已经去世,因为赵乙去世在父亲赵某之前,因此赵某去世后,赵乙的女儿赵丁有权代其父亲赵乙继承赵某的遗产,这在法律上叫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调解员讲解下,各方都表示服从法律的规定。

因各方均服从法律规定,因此下一步就是如何对赵某的财产进行具体的分割。在涉及具体分割份额时,调解员给出了中肯的分析:根据调解员的调查走访和了解,赵某及妻子何某在去世前一直和赵戊生活在一起,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而且赵戊没有固定工作,每月收入大概只有两三千元,生活有一定的困难。子女们在老人在世时对老人都是非常孝顺的,其实不应该出现这个问题,可能只是因为当时说话不好听产生了误会,再说老人肯定也不愿意看到子女们为了争房产伤了感情,子女们也都不是那种眼里只有钱的人,如果多想想兄弟姐妹之间的好,会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问题。大家对调解员的说法频频点头,认同调解员的分析。刘某认为,自己在赵乙去世后改嫁的早,对于老人的赡养义务进行的少,对老人的赡养多是赵戊,自己和女儿赵丁愿意让出一部份继承份额给赵戊。赵己接着说道,自己家庭条件比赵戊要好,生活也不用发愁,自己也愿意让出一部分给赵戊。各方的协商气氛逐渐融洽,经过大家一起商议,最终按赵丙1、赵戊0.8、赵己0.4、赵丁0.8的份额分割房屋。最后,调委会帮赵家拟定了一份分割遺产协议,在大家的见证下四方都签了字。调解员心满意足地离开了,留下了一个和睦美满的大家庭。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耐心帮助下,四方签署了分割财产的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改造后房屋归赵戊所有,房屋参考市场价值折抵30万元,赵戊拿出22万元按照协议比例分给赵丙10万元、赵己4万元、赵丁8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成功在于调解员运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采取了实地走访的方式,了解纠纷情况。调解员合理解决了遗产分割,让兄弟之间重拾往日的情谊。了解案情,体现了人民调解员为民着想,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调解时,调解员先表明此案应按法定继承来办理,一切应以法律规定为准。调解员将《继承法》的规定具体告知四人,首先解决的是四人的继承权问题,明确了孙女赵小代位继承权的法律依据,并具体解析了“代位继承”,使得大家更好地理解规定。确定了继承权后,剩下的便是具体分割份额问题。在深入了解赵家的生活情况后,调解员现场对大家进行了具体分析:《继承法》有明确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鉴于赵戊的生活实际,调解员建议适当多分;讲完了法,调解员又从手足之情的角度劝说叔侄四人。调解员在走访中了解到,赵家多年没有发生较大纠纷,这次纠纷也并非真正计较赵某的遗产,主要是言语和态度问题。调解员抓住此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灵活运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将法律与人情融合在一起,使得当事人的纠纷顺利解决,化干戈为玉帛;最后将调解结果落到纸面,保证调解的实效性,是一次成功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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