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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赵某某、王某某与赵某甲等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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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沈阳市苏家屯区某村村民赵某某、王某某夫妇几十年来与六名儿女因赡养问题关系恶化。近年来,村干部调解多次均未化解矛盾。2020年3月某日,赵某某、王某某夫妇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希望在律师协助下,通过诉讼程序向六名儿女主张赡养费、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苏家屯区司法局和某街道司法所经过耐心的劝解,老两口同意到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争取促成一家人和解,尽快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一周后,赵某某、王某某主动向调委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解决他们的赡养问题。

【调解过程】

调解员积极联系赵某某、王某某的六个儿女,征得他们的同意后,约定聚齐于调委会,进行现场调解工作。

赵某某、王某某认为:作为父母,两人已将六名儿女养大成人,但几十年来儿女因家庭琐事与父母亲情淡漠,兄弟姐妹之间一直不睦。现在,两人年龄均已超过80岁,体弱多病,尤其王某某现在严重小脑萎缩,时常意识模糊,多次出门走失,需要身边有人照顾日常起居及三餐饮食,更需要在生病时有人随时陪护。

大儿子赵某甲表示,因为多年来父母偏袒弟弟、妹妹,自幼没感受到父母关爱,不同意出赡养费,赡养父母的责任应该由其余子女负担。二儿子赵某乙表示,自己已经和妻子把老人接到家中照顾了大半年,现在已经无力负担两位老人的生活支出,要求其他五位兄弟姐妹出钱、出力,都尽相应责任。此外,父亲手里有三万块钱存款,还有承包地的租赁费用,应该将这些钱拿出来均分,用来支付赡养支出。大女儿赵某丙表示,自己偏瘫在床生活已经不能自理,故无力负担赡养父母的责任。二女儿赵某丁表示,自己已经搬到其他区居住,自己家孙子太小,无法将父母接到身边照顾,离娘家太远不能回家照顾父母,而且赡养义务按照农村的规矩,应该由儿子负责。三女儿赵某戊不同意出赡养费,也不同意将老人接到家里照顾,更没时间回到娘家伺候老人,认为二姐赵某丁家条件最优越但不愿把老人接到身边,而且赵某丁这些年来还多次阻挠其他子女看望老人,应该由赵某丁负担赡养责任。四女儿赵某己认为赡养父母的责任应该由两位哥哥负担,自己作为女儿已经出嫁,没有对父母的养老义务。

赵某某、王某某的六个儿女围绕着谁来照顾老人日常生活和赡养费负担问题各执己见,调解员连忙安抚了众人的情绪,劝导他们念及血浓于水的亲情,让他们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调解员向一家人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赵某甲、赵某乙等六人均对赵某某、王某某负有赡养义务,这一义务与性别毫无关系,现在赵某甲等六人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调解员法、理、情并用,结合有关案例普及法律常识,在开导中促进和解。赵某某、王某某的六个儿女听了调解员的法律宣讲,都惭愧地低下了头,纷纷表示愿意听取调解员的意见,尽到儿女赡养的义务。调解员充分听取各位当事人的意见,对赡养的方式、地点、赡养费的负担、老两口日常用度、饮食起居和生病陪护需求等各方面细节予以考虑,最终促成一家人和解,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赵家一家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六名儿女按抓阄顺序,从签订协议之日起每人赡养父母两个月,包括照顾赵某某、王某某日用饮食起居和个人卫生;

2.费用由轮岗儿女自付,赡养地点在赵某某、王某某老宅;

3.如遇赵某某、王某某治病就医,医药费由六名子女均摊,两人住院期间六名子女每人24小时轮岗陪床护理。

一周后,调解员到赵某某、王某某家中回访,询问身体状况和赡养协议履行情况,得知两人目前身体状况良好,日常生活有人照顾。该协议已经顺利履行,当事人对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通过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达成赡养协议,即节约了诉讼成本,又弥合了一家人原有的亲情裂痕。调解员宣传法律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评说当地寻常百姓家自己的故事,这是“枫桥经验”的延伸和拓展。

儿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受法律强制力约束,同时也受社会道德约束。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从法律角度普及法律知识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更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传统美德和社会责任。

鉴于赡养纠纷案件的固有特点,调解员在工作中应当做到更有耐心、更加诚心。要耐心听当事人倾诉,不厌其烦做当时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要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意感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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