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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戈县才某与顿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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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顿某与才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相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才某发现顿某有酗酒的恶习,并且醉酒后经常对才某实施暴力。2019年2月某日,顿某因家庭琐事与才某发生争吵,才某要求与顿某离婚,顿某气急之下又对才某拳脚相加,才某趁机跑出家,到村调委会寻求帮助,经过村调委会的调解,双方关系暂时得到了缓和,但没过几天,顿某、才某又发生争吵,才某再次向村调委会申请调解。村调委会成员经过商议决定,联系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心,该纠纷最终由县婚姻家庭纠纷调委会(以下简称婚调委)受理。

【调解过程】

婚调委受理该纠纷后,立即委派婚调委的调解员负责该纠纷的化解。调解员详细查看了该纠纷的调解卷宗,根据卷宗记录情况,调解员分析认为顿某对才某行为应该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如果不能找到并予以解决,简单的劝解并不能彻底化解该纠纷。因此,调解员深入到顿某、才某的亲友、邻居中走访,更加深入的了解纠纷情况,查找原因。

经过走访,调解员了解到当地男尊女卑的观念仍然严重,顿某在这种环境中长大,也形成了相同的观念。在生活中,顿某不关心体贴妻子,并且认为男人做家务是件丢人的事,使得才某不仅要在外打零工补贴家用,还要包揽全部家务,加之顿某有事情从不与才某商量,以及二人相互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顿某又有酗酒的恶习,只要顿某喝酒,才某就会与其争吵,时间久了,二人之间的感情就被消耗所剩无几。因此,调解员认为该纠纷彻底化解的关键是消除顿某男尊女卑的观念,并且调解员认为有必要邀请一些当地的村民旁听调解。在征得顿某、才某同意后,调解员根据该村村民分布情况邀请了十余名村民旁听调解过程。

调解中,调解员首先从经济和生活上分别分析了才某对家庭的贡献,并将其与顿某的贡献进行对比,以此说明顿某在家庭中的重要性并不比才某高。然后,调解员又从社会趋势分析了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逐渐提升,同时让顿某谈谈对女性的看法。从顿某的话语中,调解员感受到,虽然顿某已经认识到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价值,但是他仍固执的认为女性不如男性。调解员分析认为,观念的改变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调解员降低调解目标,让顿某男尊女卑的观念有所改善,初步化解该纠纷。

然后,调解员向顿某又详细讲解了《婚姻法》中关于男女平等的内容,并对顿某向才某酒后暴力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告诫顿某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法律责任部分内容规定,如果顿某对才某施暴情形严重,触犯刑法,将会受到刑罚处罚。顿某对调解员表示,自己也不是故意打骂才某的,只是喝醉酒就控制不住自己。调解员劝说顿某,根据走访发现因为酗酒闹事,村里人对顿某也有很大意见,并且他酗酒的恶习已经严重影响到他与才某的生活,顿某必须控制饮酒。顿某向调解员保证,以后减少喝酒次数,并且每次喝酒一定不喝醉。

调解员将顿某的保证告诉才某,并劝导才某,顿某确实有很多缺点,但婚姻也需要相互包容、理解、沟通,才某不能因为顿某一喝酒就与其争吵,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影响他们之间的感情;才某要适当的理解顿某,帮助他慢慢改掉酗酒的恶习。才某告诉调解员,自己也不想离婚,只是顿某做事从不与自己商量,与自己沟通少,自己也不了解顿某的想法,顿某从不做家务,也不关心自己。调解员告诉顿某,他与才某相互之间原本就不太了解,相互沟通又少,时间长了就会产生隔阂,建议顿某以后做事尽量征询一下才某意见,并增加与才某的沟通。顿某听过调解员的建议后,表示认同。双方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才某、顿某签订以下调解协议:

1.顿某控制饮酒,一周饮酒不得超过两次,每次饮酒不得喝醉;

2.顿某做事多征求才某意见,并多与才某沟通;

3.顿某要分担家务,关心才某;

4.才某适当理解顿某,协助顿某改掉顿某酗酒的恶习,也要与顿某多加沟通,增进感情。

调解员向婚调委汇报当地男尊女卑的观念严重后,婚调委立即向相关部门建议在当地展开男女平等的系列宣传教育活动。经过相关部门同意后,婚调委协助该部门在当地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男女平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并邀请顿某参与了活动。后来的调解回访中,调解员又与顿某进行了交谈,发现其男尊女卑的观念已经基本去除。

【案例点评】

有些纠纷的根本原因是观念问题,这类纠纷很难一时间彻底化解。这就要先尝试进行化解,如果发现错误观念很难消除,就要降低纠纷调解目标,先初步化解纠纷,然后再通过其他方式逐渐的彻底消除错误观念,达到彻底化解纠纷的目的。本案中,纠纷的根本原因是顿某男尊女卑的错误观念,调解员在开始调解中,发现这种观念是长期形成的,无法立即消除,于是降低了调解目标,先劝导双方和解,初步化解纠纷,并适当纠正其错误观念;然后通过邀请其参加男女平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逐渐消除了顿某男尊女卑的错误观念,彻底了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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