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志强律师

钱志强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

134-7606-2451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基金管理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案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2
人浏览
【案情简介】

A公司、B公司与托管人C公司2015年5月签订《基金合同》,约定由A作为投资人,投资基金管理人B公司管理的涉案基金,该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B公司具备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基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合法资格。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分享基金财产收益,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对报告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按照合同约定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A公司于2015年5月6日根据涉案合同向C公司基金运营外包私募集专户划款人民币100万元。2018年10月11日,A公司收到赎回的全部投资款共人民币337,000元。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B公司指定的唯一客户经理是E。E主要通过微信群向投资者发送基金净值等信息,但未在微信群中披露过基金的季报或年报信息。B公司在2018年4月有通过电子邮件向投资者发送《私募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报告书》,并在2018年9月20日以电子邮件发送了涉案基金的历年季报和年报信息。此外,B公司在2018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发送了涉案基金的2018年第三季度季报信息。

A公司认为B公司并未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人之基本报告义务,自合同签订后至2018年10月11日全部赎回之日(赎回时仅剩余人民币337,000元),B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披露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导致A公司的投资损失,也无法使A公司选择在合适的时机退出。

基于此,A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裁决:1、B公司赔偿A公司本金损失人民币663,000元;2、B公司赔偿A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169,349.03元(其中,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10月10日,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人民币167,666.67元;自2018年10月11日,以人民币663,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利息为人民币1,682.36元,请求至实际付清之日);3、仲裁费用由B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1、B公司是否依据基金合同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2、B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A公司的投资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裁决结果】

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对A提出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的裁决。

就上述争议焦点,仲裁庭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B公司是否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仲裁庭认为,根据涉案合同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包括基金管理人在内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此外,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在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显示,截至2018年5月8日,B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就“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共披露了9条季报信息和2条年报信息,未发生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情况。此外,B公司在2018年4月有通过电子邮件向投资者发送《私募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报告书》,履行了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但对于投资者,B公司仅通过其指定的客户经理以微信群等形式不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A公司委托律师向B公司发送律师函后,B公司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了涉案基金的历年季报和年报信息及2018年第三季度季报信息。B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材料表明,其有告知过涉案基金的投资者查看披露信息的其他途径。

综上所述,仲裁庭认为,尽管B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定期报送季报及年报信息,履行了法定信息披露和备案义务,但在向投资者披露涉案基金的运作信息方面,仅以微信群等非正式方式不定期告知了基金净值信息,也未告知过涉案基金的投资者查看披露信息的其他途径。因此,本仲裁庭认为,B公司未能全面、适当地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B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与A公司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仲裁庭认为,私募基金与其他投资产品一样,都是有风险的。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涉案合同中的风险揭示书和相关基金文件也对涉案投资进行了风险提示。在本案中,涉案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是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其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相比具有更大风险。

仲裁庭认为,A公司的投资损失与B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涉案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风险较大的股票二级市场,A公司的投资本身就存在巨大风险,A公司在投资时对风险有合理预期,该损失并非B公司未全面适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造成的直接后果,A公司本人可以决定并承担其后果。因此,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投资本金和利息损失的仲裁请求,本仲裁庭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案是一起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而引发的仲裁纠纷案件,那么就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来说,其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程度与投资者最终的投资损失之间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相关的因果关系以及基金管理人未能履行或者未能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会否直接导致对基金合同的根本违约,从而需要赔偿投资者本金损失?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整章对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时间节点、平台等事项作了规定。中基协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约定和法定披露义务;第九条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具体信息,主要包括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等。

本案中,就向基金业协会平台法定披露信息层面,B公司依法依规的实际履行了相关义务。但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有比较大的瑕疵,也未适当告知投资者上述信息的有效查询方式,后续年报等信息也是在投资者寄送律师函催促后才予以告知。总体而言,B公司在本案中针对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出现未适当履行。

与此同时,本案仲裁庭认为,一方面,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是行政责任,并非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涉案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风险较大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者对投资的后果有一定合理预期,即使在了解基金投资的基本信息情况,最后也是由自己来承担后果,基金管理人的有瑕疵的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不会直接导致投资者的损失,瑕疵履行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仲裁庭的观点,笔者认为可以有商榷之处。首先,本案是一个开放式基金产品,投资者自身对基金产品的处分权利空间比较大,投资者作出抛售基金的决定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充分及时了解基金产品相关指标的基础上,否则很容易造成投资者损失。其次,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是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产品后以及基金运行期间的主要义务之一,而投资者此时唯一能够对基金产品作出是否抛售的判断标准仅仅只有基金管理人所披露的基金财务指标。若基金管理人不告知投资者查看已披露信息的其他方式,这对于散户投资者而言,会导致极大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到投资者对于自身投资的判断。最后,对于散户投资者而言,非专业人士往往只能依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性和提供的基金指标信息才能判断出所持基金产品的好坏,作为专业人士的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与基金产品之间扮演着重要的桥梁角色。所以笔者认为此时对于责任的认定应该倾向于基金管理人,从而保护相对的弱者即投资者的权益。所以由于信息披露义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而使得投资者错过抛售基金产品的时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承认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并基于过错程度让基金管理人给予投资者相应的赔偿。

【结语和建议】

本案仲裁庭未能认定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投资者对于这种风险较大的股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风险,所以仲裁庭最终未能支持投资者的仲裁请求。对于此,笔者建议:

一方面,对于投资者而言,应该谨慎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产品,同时也切勿轻信投资产品经理的口头保证。

另一方面,在基金产品投资中,投资者应时刻提示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义务,时刻关注自己的投资状况,以便及时对投资产品做出合理的调仓。

本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钱志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钱志强律师咨询。
钱志强律师
钱志强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14450人好评: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室
134-7606-2451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钱志强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9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咨询电话:134-7606-2451
  •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