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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福州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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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吴某,女,53岁。2013年3月,因鼻翼右侧长了一个黄豆大小的痘痘到福州市某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就诊,诊断为脂溢性角化,给予激光治疗。同年10月,以同样问题再次就诊,又进行激光治疗。2015年12月,同一部位复诊,诊断为黑头粉刺,给予粉刺去除术。2016年、2017年患者又多次到该院就诊,诊断为黑头粉刺,继续给予粉刺去除术治疗。此时,患者鼻翼右侧皮肤可见一块拇指大小的凹陷性疤痕,边缘呈黑色。2018年10月,患者到某整形医院咨询修复疤痕事宜时,被要求做病理切片,诊断为:(右侧鼻翼)考虑基底细胞癌。2018年10月底,患者在省属某医院行“右侧鼻翼底细胞癌扩大切除术”。

吴某认为市医院前期治疗不当,以致自己皮肤癌变,遂向其索要赔偿,遭拒。医患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于2018年11月某日共同到福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接到调解申请后,对该纠纷进行了登记、审核、受理。这起纠纷涉及市医院、某整形医院、省属某医院这三家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上一所医院的诊断直接影响下一所医院的治疗,所以需要掌握每一家医院的诊疗情况。立案时,患方仅提供了市医院的门诊病历,调解员随即让吴某补充就诊的整形医院与省属某医院的病历材料。吴某随后提供了整形医院委托某检验所出具的三张病理报告和一张省属某医院的出院记录单。

为充分掌握案情及医患双方态度,调解员直接约见双方面对面协商。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并告知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回避事项以及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表示医调委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会依法公正调解。随后,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陈述。患方认为,其在市某医院治疗了4年,医生一直说是黑头和粉刺,进行了多次激光治疗,没见好转反而越治越坏,鼻子上的疤痕越来越明显。现在持续4年的错误治疗直接导致患处癌变。如果没去别的医院及时治疗,后果不堪设想。现在手术后留下明显的疤痕,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伤和精神损害,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整形修复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17万元。医方认为,医生的诊疗过程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患者为黑色粉刺或毛囊炎继发凹陷性瘢痕。医院治疗的激光能量作用于皮肤表层,不易形成瘢痕,患者所述表现及不适与医院治疗无明显相关且患者提供的病历不足以证明其患有基底细胞癌。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

针对医患双方的调解诉求,调解员确定了解决本纠纷的2个关键点:一是持续的激光治疗是否会导致皮肤癌变?二是患者是否患有基底细胞癌?在以往调解经验的基础上,调解员认真研究制定了调解方案,决定采取“两步法”开展调解。

第一步,请驻会医学专家对病历材料进行分析研判。调解员邀请驻会医学专家分析患者提供的病历材料,整形医院委托的检验所病理诊断报告书诊断意见为:右侧鼻翼考虑基底细胞癌,切缘未净。省属某医院出院记录单中,术中病理冰冻报告:上切缘、下底缘、内切缘、外切缘、底切缘送检组织冰冻切面未见恶性证据;术后病理报告:上切缘、下底缘、内切缘、外切缘送检皮肤组织,间质中量慢性炎症细胞浸润。底切缘:送检横纹肌及脂肪组织,间质中量慢性炎症细胞浸润。结合以上内容,专家指出整形医院的病理报告只是“考虑”基底细胞癌,并没有确诊,而省属某医院切除下来的病灶病理报告未发现癌变情况。

调解员立即将医学专家的结论告知患者并做好答疑解惑工作,但吴某不接受医调委对纠纷事实的认定,坚持认为自己患有癌症。对此,调解员建议吴某再去提取整形医院、省属某医院的全套病历材料和整形医院委托的检验所的病理标本以作进一步论证。几天后,患者再次提交了3张省属某医院病理报告,其中1张病理诊断为:(右鼻翼基底细胞癌扩切标本)基底细胞癌,侵犯皮下脂肪及横纹肌组织,侧切缘见癌浸润,底切缘未见癌累及。这次患者提供的新病历为事实认定提供了新依据,调解员决定启动专家会商程序,邀请病理科、整形外科的专家对案件进行全面评判。

调解员与会商专家对所有病历进行认真分析探讨,会商意见认为:铒激光程度比较浅,只涉及到表皮,激光治疗诱发癌变目前尚无明确证据,没有直接相关性。因为没有原始的病理标本,从检验所报告的图片来看,检验结果问题不大。省属某医院的病理报告也没有问题。基底细胞癌病程很长,发展过程缓慢,表现多样,皮肤呈现长期溃烂或者塌陷,长期不能愈合,也有类似疤痕表现。以吴某的情况看,治疗了4年都未痊愈,医生理应提高警觉,夹取病灶做病理检查。省属某医院的处理正确,病灶已经切除干净,手术后必然有疤痕遗留。结合专家的意见,调解员认为市某院在诊疗上存在不足,但患者出现基底细胞癌与自身因素有关,与激光治疗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步,结合专家意见,采用“背靠背”方法开展调解。面对市医院,调解员首先以其存在诊疗不足为突破口,并结合专家会商结果,指出市医院对基底细胞癌警惕性不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阐述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由于诊断不当对吴某治疗产生的影响,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市医院表明,其是福州市皮肤病专科医院,医务人员应该具备诊断出患者疾病的诊疗水平与治疗经验,但医方存在诊断不及时、误诊、未对症治疗等过错,导致患者4年多未得到及时治疗,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病情发展。调解员建议医方根据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以免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影响。其次,调解员从感性角度向市某医院阐述吴某4年无效的反复治疗造成的精神焦虑与经济损失。吴某提出一定索赔要求乃人之常情,建议市医院积极理性配合。最后,医方接受了医调委的意见,愿意根据诊疗上存在的不足,给予患者一定的赔偿。

面对吴某,调解员对专家会商的结果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和说明,指出其癌变与医院治疗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确实延误了其治疗,让其对整个诊疗过程和结果有更加科学的认识和理解。同时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二十四条关于赔偿的规定,指出其虽然可以索赔,但17万元赔偿诉求过高,希望其能理性考虑赔偿诉求。调解员建议由医方承担前期医疗费、基底细胞癌切除术费用合计1.4万元,并向医方争取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吴某接受建议,但又提出还需要医方赔付疤痕修复6.2万元。针对疤痕修复问题,调解员向吴某阐述医疗行为的科学性、风险性等客观因素,希望吴某明白治疗基底细胞癌首选是手术,手术产生疤痕是不可避免的,应正确认识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诊疗行为存在的风险。

经过医患双方多次交换意见和调解员耐心反复调解,最终医方基于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向患方赔偿2万元,医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医调委对医患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吴某放弃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医疗损害鉴定的权利;

2.市医院赔偿吴某2万元,于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吴某支付;

3.双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即了结纠纷,不就此事再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对方提出民事主张。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首先与医患双方沟通了解纠纷情况,抓住医患双方矛盾纠纷的焦点,找出化解矛盾纠纷的切入点,循序渐进地展开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是引入专家会商机制,通过专家咨询和会商、分析患者的病历材料等获取专业性意见,使调解员对诊疗过程中医生所存在的问题有所了解,同时可以对患方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做出判断;二是收集证据材料,查找医方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责任,有理、有据地指出医方对基底细胞癌警惕性不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医方认识到诊治过程中存在的瑕疵给患者造成了身体损害和经济损失,并给予患者一定赔偿,保障患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三是耐心细致地与患方沟通,明法晰理、耐心解释,引导患方理性索赔。最终使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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