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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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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检索主题词】缓刑;社区矫正;撤销缓刑;案例

【裁决时间】2017年6月6日

【裁决机构】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7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2015年12月,因抢劫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2016年1月15日王某到互助土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由南门峡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王某年龄较小,缺乏家庭关爱,自制能力差,初中没有毕业便辍学,结交了无业青年,极少回家,其家庭成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6年1月15日王某报到后三个多月,南门峡司法所发现王某出现不按时汇报思想情况,不参加公益劳动,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法制教育,拒绝接听电话,故意损坏电子腕带、时常更换手机和关闭手机等情形。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需要查寻其下落。县局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加大监管力度,多次对其进行耐心教育,并通知其继父加强教育,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工作。王某不听劝导,经常出现类似情况,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经司法所建议,县司法局先后给予王某两次警告处分,但王某仍不思悔改。2017年4月1日,王某因盗窃财物,被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了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青海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南门峡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王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和因违法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青海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南门峡司法所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向互助土族自治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批表》、相关证据材料及档案资料,报请青海省海东市司法局审批同意。2017年4月12日,互助土族自治县司法局依法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及其全部档案资料。

(二)2017年6月6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王某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一年十一个月。

(三)互助土族自治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规定,自觉接受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全程法律监督。互助土族自治县撤销缓刑建议书、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及相关档案资料复印件同时抄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和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互助土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后得知,王某不知去向,给收监工作带来一定难度。针对这一情况,互助土族自治县司法局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司法厅《收监执行暂行规定》,及时向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提交了《社区服刑人员王XX在逃告知书》。2017年6月16日晚9时,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南门峡派出所将王某抓获,互助土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和南门峡司法所会同南门峡派出所将其实施收监,当晚及时将其送交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工程中,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到场全程实施了法律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互助土族自治县司法局召开了全县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大会。会上以案释法,讲明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无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法律的威严,是咎由自取,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对于王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经多次耐心教育仍无悔改表现,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在严格监控的同时,一定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坚决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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