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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算解除劳动合同吗?自动离职工资还要发吗

来源:钱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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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算解除劳动合同吗?自动离职工资还要发吗?

 

    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经常出现员工不辞而别、不上班、长期旷工等,很多用人单位就认为员工自动离职,“自动离职”到底是怎么回事?作为劳动者的你和用人单位你的,仔细研究过吗?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自动离职”的有关问题。

    1、什么是自动离职?法律怎么规定的?

    自动离职,无非就是劳动者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自动离职等同于劳动合同解除,这是错误的,自动离职仅仅是一种暂时离开岗位的状态,并不等于已解除劳动合同,暂时离开岗位和劳动合同解除完全是两回事情。

    从法律上讲,法律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规定得非常明确,并不存在“自动离职”的规定,所以法律上根本不存在自动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到第41条就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分别是:对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大类型,并不存在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规定。所以员工不辞而别、没有回单位上班、旷工,用人单位就认为是“自动离职”,其实那只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说法而已。如果打官司(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所谓的“员工自动离职”将面临败诉风险。

 

    2、作为用人单位,既然员工长期旷工,或者明明就一去不复返,为何不算自动离职?如何解决“自动离职”问题呢?
    刚才说了,法律上没有自动离职的说法,那作为用人单位就得想办法让自动离职符合法律规定,然后合法解除就OK了嘛。

    那么,要让自动离职符合那一条法律规定才行呢?

    答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具体做法:(1)用人单位要制定完善的规定制度,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2)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超过XX天,或者员工连续旷工超过XX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就这样在规章制度中具体的规定好。


   
 3、用人单位面对这种所谓“自动离职”的员工怎么办?
    处理方法:
    (1)向该员工发通知或催告函(可以邮寄到员工给单位留的地址及其户籍地址),要求回公司上班,并提交相关相关离岗或旷工的正当理由证据,同时在通知或函里面告知逾期不回单位上班的不利后果(如逾期不回单位正常上班,将解除劳动合同)。
    (2)发出通知或催告函后,超过期限没有返回单位的,再向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决定书中写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及对应的规章制度的条款,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的解除前要先通知工会。

这样一来,从事实上、法律上、程序上正规操作,才能达到符合法律规定状态,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才有正当的理由抗辩,降低风险。

 

    4、以员工自动离职为由不发已工作的工资或克扣工资,合法吗?
    答案:违法。我国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也就是说有劳就有得,多劳多得。简单点就是只要提供了劳动,就有相对应的劳动报酬,工作了一天就有一天的劳动报酬,该报酬对应的是已经提供的劳动,用人单位以“自动离职”为由克扣或没收已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所对应的报酬??这都可以??我只能说用人单位在这么简单的问题上居然出现逻辑大错误,不应该啊....。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员工自动离职,已经提供过劳动的,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结清其已提供劳动所对应的工资,不得克扣或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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